語言文字規範化學習手冊
天龙棋牌:2018-12-27 09:46:57 字体:小 大
知識篇
一、什麽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二、什麽是普通話?
普通話的“普通”是“普遍”“通用”的意思。普通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推廣的全國通用的語言,是以北京語音爲標准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
三、什麽是規範漢字?
規範漢字是指符合國家頒布的規範標准的漢字,包括經過整理簡化並由國家以《簡化字總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簡化字和未被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四、什麽是不規範漢字?
所謂不規範的漢字是指已經淘汰的異體字、已經簡化的繁體字、已經廢止的“二簡字”,以及錯字、別字和書寫筆畫不規範的字。
五、目前社會用字不規範的現象有哪些?危害是什麽?
目前社會用字的不規範的現象有如下四種表現:寫錯別字、使用不規範的簡化字、使用已經被淘汰的異體字、濫用繁體字。
這些現象的存在,給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教育的普及和文化的繁榮造成很大的障礙和損失。尤其是進入信息化時代後,計算機對漢字識別要求漢字必須規範。
六、以規範漢字爲公務用字指的是什麽?
以規範漢字爲公務用字,是指國家機關的所有公文、印章、標牌、標示牌、指示牌以及公務用名片等,均應依法使用規範漢字。
七、公共場所社會用字的使用有哪些規定?
公共場所社會用字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公共場所的老字號牌匾、手書招牌等,已經使用和需要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範漢字的副牌。
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橫行排列的應當上爲中文,下爲外文;豎行排列的右爲中文,左爲外文。
八、爲什麽要大力推廣普通話?
語言是人類社會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民族共同語的普及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進步的重要基礎。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大力推廣普通話,有利于克服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往、維系民族團結,對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九、推廣普通話是不是要消滅方言?
推廣普通話並不是要消滅方言,而是爲了消除方言之間的隔閡,以利于社會交際。要在會說方言的基礎上,還要會說民族共同語。推廣普通話總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場合和公衆交際的場合講普通話,但並不排除在非正式場合講方言。
十、什麽是“推普周”?
爲了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普及,經國務院批准,從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爲“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通過開展“推普周”活動,在全國範圍內大力宣傳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大力推廣和普及普通話,積極推行規範漢字,在全社會營造“說普通話,寫規範字,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圍。
今年推普周(第21屆)的主題是“說好普通話,邁進新時代”。
實用篇
一、標點符號使用中的常見錯誤
錯誤一:多個引號或書名號並列使用時中間用頓號。
例1:《紅樓夢》、《三國演義》、《西遊記》、《水浒傳》,是我國長篇小說的四大名著。(錯誤)
正確:《紅樓夢》《三國演義》《西遊記》《水浒傳》,是我國長篇小說的四大名著。
例2:店裏挂著“顧客就是上帝”、“質量就是生命”等橫幅。(錯誤)
正確:店裏挂著“顧客就是上帝”“質量就是生命”等橫幅。
解析:標有引號的並列成分之間、標有書名號的並列成分之間通常不用頓號。若有其他成分插在並列的引號之間或並列的書名號之間(如引語或書名號之後還有括注),宜用頓號。
例3:李白的“白發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絲暮成雪”(《將進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詩句。
錯誤二:句中出現課程、課題、獎品獎狀、會議、活動等名稱時用書名號。
例4:下學期將開設《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會計學》《市場營銷》等三門課。(錯誤)
例5:明天將召開《關于“兩保兩挂”的多視覺理論思考》課題立項會。(錯誤)
例6:本市將向70歲以上(含70歲)老年人頒發《老年證》。(錯誤)
例7:此次活動本校共獲得《最佳印象》《自我審美》等六個獎項。(錯誤)
正確:下學期將開設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會計學、市場營銷等三門課。
明天將召開“關于‘兩保兩挂’的多視覺理論思考”課題立項會。
本市將向70歲以上(含70歲)老年人頒發老年證。
此次活動本校共獲得“最佳印象”“自我審美”等六個獎項。
解析:不能視爲作品的課程、課題、獎品獎狀、商標、證照、組織機構、會議、活動等名稱,不應用書名號。
有的名稱應根據指稱意義的不同確定是否用書名號。如文藝晚會指一項活動時,不用書名號;而特指一種節目名稱時,可用書名號。再如展覽作爲一種文化傳播的組織形式時,不用書名號;特定情況下將某項展覽作爲一種創作的作品時,可用書名號。
例8:2008年重陽聯歡晚會受到觀衆的稱贊和好評。
例9:本台將重播《2008年重陽聯歡晚會》。
錯誤三:“第”“其”字頭序次語和“首先”“其次”“最後”做序次語時,後面用頓號。
例天龙棋牌_安全购彩10:第一、…… 第二、…… 第三、…… (錯誤)
其一、…… 其二、…… 其三、…… (錯誤)
正確:第一,…… 第二,…… 第三,……
其一,…… 其二,…… 其三,……
解析:“第”“其”字頭序次語,或“首先”“其次”“最後”等做序次語時,後用逗號。
錯誤四:阿拉伯數字做序次語時,後面用頓號。
例11:1、傳遞信息,交流思想;
2、確定關系,調節關系;
3、組織生活,組織生産。(錯誤)
正確:1.傳遞信息,交流思想;
2.確定關系,調節關系;
3.組織生活,組織生産。
例12:(1)、傳遞信息;(2)、確定關系;(3)、组织生活。(錯誤)
正確:(1)傳遞信息;(2)確定關系;(3)組織生活。
解析:不帶括號的漢字數字(一二三四……)或“天幹地支(甲乙丙丁……)”做序次語時,後用頓號;不帶括號的阿拉伯數字、拉丁字母或羅馬數字做序次語時,後面用下腳點(實心圓點)。加括號的序次語後面不用任何點號。
錯誤五:在表示數值和起止時間、地域時用短橫線連接。
例13:
正確:
例14:北京-上海的特別旅客快車(錯誤)
正確:北京—上海的特別旅客快車
解析:標示相關項目(如時間、地域等)的起止,以及標示數值範圍(由阿拉伯數字或漢字數字構成)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線,有時也可用浪紋線。
錯誤六:在圖、表說明文字末尾使用句號。
例15:(圖標略)
以上各項數據統計截止時間爲
正確:以上各項數據統計截止時間爲
解析: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 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錯誤七: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問號、歎號、連接號、間隔號等出現在行首;引號、括號、書名號等前一半出現在行末,或後一半出現在行首;破折號、省略號中間斷開分處兩行。
解析:1.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均置于相應文字之後,占一個字位置,居左下,不出現在一行之首。
2.問號、歎號均置于相應文字之後,占一個字位置,居左,不出現在一行之首。兩個問號(或歎號)疊用時,占一個字位置;三個問號(或歎號)疊用時,占兩個字位置;問號和歎號連用時,占一個字位置。
3.引號、括號、書名號中的兩部分標在相應項目的兩端,各占一個字位置。其中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現在一行之首。
4.破折號標在相應項目之間,占兩個字位置,上下居中,不能中間斷開分處上行之末和下行之首。
5.省略號占兩個字位置,兩個省略號連用時占四個字位置並須單獨占一行。省略号不能中間斷開分處上行之末和下行之首。
6.連接號中的短橫線比漢字“一”略短,占半個字位置;一字線比漢字“一”略長,占一個字位置;浪紋線占一個字位置。连接号上下居中,不出現在一行之首。
7.間隔號標在需要隔開的項目之間,占半個字位置,上下居中,不出現在一行之首。
8.分隔號占半個字位置,不出現在一行之首或一行之末。
二、公文寫作中的常見錯誤
錯誤一:標題不完整
例1:關于切实做好灾民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錯誤)
正確:XX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災民接受安置工作的通知
例2:XX总厂召开转制会议的通知(錯誤)
正確:XX總廠關于召開轉制會議的通知
解析: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一般用介詞“關于”和結構助詞“的”將三項內容連成一個名詞性的短語,形成發文機關+關于+事由+的+文種的結構。
錯誤二:標題換行時將一個詞語拆開,較長的標題排列不規範。
例3: X X镇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度村級文化室建
設存在問題的整改報告
正確: X X镇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度村級文化室建設
存在問題的整改報告
例4: 關于征求《XX市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XX市河
長制工作驗收辦法》《XX市河長制工作信息報送方
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複函
正確: XX人民政府關于征求《XX市河長制工作
考核辦法》《XX市河長制工作驗收辦法》《XX市河長制工作信息報送方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複函
解析: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于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錯誤三:正文中結構層次的序次語使用不規範。
例5:一、XXXXXXXXXXX
1. XXXXXXXXXXX (錯誤)
正確:一、XXXXXXXXXXX
(一) XXXXXXXXXXX
1. XXXXXXXXXXX
解析:公文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錯誤四:正文一級標題後,以及二級標題在換行分段的情況下用句號。
例6:一、突出創建重點,做到點面結合。
(一)充分發揮黨政機關帶頭作用。
我市以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四個領域爲重點…… (錯誤)
正確:一、突出创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
(一)充分發揮黨政機關帶頭作用
我市以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四個領域爲重點……
或:一、突出創建重點,做到點面結合
(一)充分發揮黨政機關帶頭作用。我市以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四個領域爲重點……
解析:一級標題獨立成段,結尾不使用標點符號;二級標題在換行分段時不使用標點符號,如使用句號則不需要換行分段。
錯誤四:發文機關、成文日期及公章加蓋不規範。
主要問題:(1)發文機關和成文日期右對齊或太偏左
(2)公章不端正,位置偏下
解析: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爲准居中編排發文機關,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
例7:(正確)
錯誤五:頁碼左右用短橫線,有附件的公文頁碼未連續編排。
例8: - 10 - (錯誤)
正確: — 10 —
解析:頁碼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公文的附件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附錄1: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
第一條 爲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区域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其办事机构設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協調和指導下,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名稱和地名中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名稱、招牌、廣告等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信息産業、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廣播、電影、電視、網站等媒體以及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産品中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産品標識、說明、計量單位等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公安機關負責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城市管理、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設施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監督;
(八)商業、旅遊、交通、郵政、通信、衛生、文化、體育、金融等部門負責對本行業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國家機關的用語用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上一級機關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設、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的宣傳活動。
對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各民族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鼓勵少數民族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下列情形,除確需使用方言、少數民族語言和外國語言外,應當使用普通話:
(一)國家機關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組織的公務活動用語;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集體活動用語;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訪用語;
(四)電影、電視劇用語;
(五)漢語文音像制品、有聲電子出版物用語;
(六)各類大中型會議、展覽等活動的工作用語。
商業、旅遊、餐飲、娛樂、交通、郵政、電信、衛生、文化、體育、金融等公共服務行業,提倡以普通話爲服務用語;直接爲公衆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以普通話爲基本服務用語。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用語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方言。
第八條 下列情形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一)國家機關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組織的公文、證件、印章等公務用字;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漢語文教材、講義、講稿、試卷、板報、板書等教育教學用字;
(三)漢語文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和網絡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四)電影、電視及舞台字幕用字;
(五)公共场所的設施用字、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幕用字;
(六)商業、旅遊、餐飲、娛樂、交通、郵政、電信、衛生、文化、體育、金融等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用字;
(七)本省設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省注册面向国内公众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八)廣告、告示用字;
(九)名稱牌、指示牌、標志牌、招牌、標語牌等牌匾用字;
(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用字;
(十一)本省生産並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島、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勝古迹、紀念地、遊覽地等名稱用字;
(十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曆、處方、體檢報告用字;
(十四)其他面向社會公衆的標識性用字。
第九條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
(一)文物古迹;
(二)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異體字;
(四)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六)已注冊的商標用字;
(七)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設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十條 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總表》《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標點符號用法》等規範和標准。
國家機關公文、教科書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詞彙。新聞報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詞彙。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組織制發公文時,一般不得使用由字母構成或者其中包含字母的詞語(以下簡稱字母詞);確需使用的,應當在文中首次出現時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經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定的漢語譯名,或者國家權威機構編寫的漢語詞典中收錄的對應漢語譯名。
確需使用的字母詞沒有前款規定的對應漢語譯名,或者不能確定准確的漢語譯名的,制發公文的國家機關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組織應當征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使用其推薦的漢語譯名。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培養學生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將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工作列入教學基本內容和常規管理。
本行政區域內接收外國留學生進修漢語文及相關專業的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機構,應當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爲基本的教學用語用字。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使用普通話和推行使用規範漢字工作,作爲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污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廣告用字不得使用錯別字、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用諧音篡改成語。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外國文字名稱的,應當與規範漢字同時使用。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十五條 以普通話作爲工作語言的下列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規定的等級標准:
(一)國家機關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二級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話教師和語音教師應當達到一級水平;以少數民族語言授課爲主的民族學校的漢語課教師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應當達到一級水平,其中省級電台、電視台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應當達到一級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務行業直接爲公衆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達到三級以上水平,其中解說員、導遊員、話務員等特定崗位人員應當達到二級以上水平;
(五)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視話劇表演專業畢業生應當達到一級水平,師範類中文專業畢業生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師範類其他專業、旅遊等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畢業生應當達到二級以上水平。
前款規定的人員尚未達到相應等級要求的,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參加培訓。
教師、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後,方可申請相關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上崗證書。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對普通話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等級標准的人員核發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
普通話水平測試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測試大綱和等級標准。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准和評估辦法,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建立監測工作網絡,對各類媒體、公共場所、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用語用字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納入出版物編校質量檢查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綜合檢查或者專項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行爲,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建議和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予以答複。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共服務單位,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前款單位的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單位對其作出調整崗位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或者未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廣告、招牌用語用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妨礙、阻撓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測試工作人員違反測試規定的,測試機構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有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以依法取消其測試工作資格。
應試人違反測試規定,弄虛作假的,測試機構應當取消其測試成績;情節嚴重的,提請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天龙棋牌_安全购彩10年天龙棋牌_安全购彩10月1日起施行。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0年天龙棋牌_安全购彩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0年天龙棋牌_安全购彩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爲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准,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爲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爲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准。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爲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爲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爲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爲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爲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産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准。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爲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于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爲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爲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准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准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設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幹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